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洪泽县**限责任公司、江苏神**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杨**与洪泽县**限责任公司、江苏神**限公司、江苏省恒**有限公司、韦**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苏**民法院(2015)苏*终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洪泽县**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杨**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247万元(计算截止2014年3月2日),后续利息仍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4倍计算至还款时止;江苏神**限公司、江苏省恒**有限公司、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74582元,由杨**负担8000元,由洪泽县**限责任公司、江苏神**限公司、江苏省恒**有限公司、韦**负担66582元,保全费5000元,由洪泽县**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440元,由韦**负担。

因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

经查,洪泽县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3月29日裁定受理淮安市**有限公司对江苏神**限公司、江苏省恒**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4月10日裁定受理洪泽**限公司对洪泽县**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被执行人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被执行人已破产清算,另一被执行人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民法院(2015)苏*终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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