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华**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国**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中国贸促京(沪)裁字第16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顺**有限公司应支付江苏南华**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1177438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5年10月12日裁定受理中建安装**公司对江苏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院已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中国贸促京(沪)裁字第16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被宣告破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