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耿*、马**与江苏**限公司、唐转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耿*、马**与江苏**限公司、唐转年、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泰民再初字第00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泰州**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江苏**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已由本院进行破产清算,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泰民再初字第00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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