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戴*与江苏麒**限公司、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戴*与江苏麒**限公司、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泰虹民初字第02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裁定受理江苏麒**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向中国**苏省分行、中国**省分行、江**行、南**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苏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江苏**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董**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董**有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董**等人共有位于上海市大马桥路158弄10号1301室房产已抵押給银行,且被本院在另案中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泰虹民初字第026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