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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琵**有限公司与杭州**馨园林绿化工程部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杭州余杭临平舒馨园林绿化工程部(以下简称舒馨园林工程部)以被申请人杭州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琵琶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通知被申请**公司,被申请**公司对申请人舒馨园林工程部的破产清算申请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1年4月1日,琵**公司向舒*园林工程部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舒*园林工程部将50万元借款本金转入琵**公司指定账户,2012年4月1日、2013年4月1日、2014年4月1日,琵**公司与舒*园林工程部签订三份《借款协议(转期续借)》,借款期限均为一年,2015年3月31日借款到期,琵**公司尚欠舒*园林工程部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琵**公司经营不善,现已停止营业,该公司表示无力偿还上述借款。另查明,被申请人琵**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为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邵家坝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琵**公司系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申请人舒馨园林工程部提供的证据材料表明,申请人舒馨园林工程部对被申请人琵**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而被申请人琵**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杭州余杭临平舒馨园林绿化工程部对被申请人杭州琵**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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