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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商**限公司与中国光大**宁波分行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6日,申请人中国光大**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光大宁波分行)以其系甬商**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商控股)合法债权人,甬商控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甬商控股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光大宁波分行、被申请人甬商控股补充了相关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甬商控股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180万元。股东为胡**(出资4662万元,占90%),宁波江**有限公司(出资518万元,占10%)。2014年7月18日,申请人光大宁波分行与被申请人甬商控股签订了编号为甬鄞州SX2014128号的《综合授信协议》1份,该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最高授信额度为8000万元。根据上述《综合授信协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30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累计至今,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为7700万元。现其中1笔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已经届满,6笔贷款项下的利息在本金到期后迟迟未予偿还,剩余23笔贷款均出现逾期偿还利息等违约情形,已符合提前收贷的情形。据此,被申请人的全部7700万元的贷款均已提前到期,但被申请人未予归还上述本息,结算至2015年8月31日,被申请人所欠本金为7700万元,欠息、罚息、复利共计1402609.3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光大宁波分行与甬商控股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光大宁波分行具备申请甬商控股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甬商控股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未清偿债务,可以认定甬商控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综上,甬商控股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甬商控股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波**管理局(现更名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中国光大**宁波分行对甬商**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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