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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爱**限公司清算组与某某某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清算过程中,慈溪爱**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清算组在组织清算过程中,对慈溪爱**限公司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根据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慈溪爱**限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偿付债务,且根据资产负债现状无法作出清偿方案,申请转为破产清算并宣告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故慈溪**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受理慈溪爱**限公司清算组对慈溪爱**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宣告慈溪爱**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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