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成**限公司与浙江中**限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浙江成**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钢公司)分别以其系浙江龙**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公司)的债权人,龙**公司不能清偿对其债务,且龙**公司已巨额亏损,另有多笔债务因无力偿还而大量涉诉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龙**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就中**司的申请,本院依法通知了龙**公司,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03年9月30日,龙**公司在浙江**管理局登记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酒店管理、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仪器仪表、金属材料、化工原料、纺织原料、机械产品、日用百货、工艺品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2014年12月23日,中**司以龙**公司等为被告,向杭州**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诉请返还代偿的贷款本息25269029元及支付相应利息;2014年12月10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对成钢公司诉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14)杭下商初字第1805号判决书,判令龙**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成钢公司借款本息26952333.33元,2015年5月15日该院作出(2015)杭下执民字第753-2号执行裁定书,以龙**公司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了该案的执行程序。

另查明,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龙**公司已涉及大量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龙**公司系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其破产主体适格,且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龙**公司对中**司的申请未提出异议,结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4)杭下商初字第1805号判决书,应对中**司、成**司的债权人身份予以认定。根据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753-2号执行裁定书及龙**公司涉及大量巨额诉讼等情况,足以认定龙**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据此,中**司、成**司有权依法申请龙**公司破产清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浙江中**限公司、浙江成**限公司对浙江龙**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