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杭州萧**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28日,杭州萧**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杭州萧**限公司、杭州萧**限公司、杭州鑫**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杭州萧**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裁定杭州萧**限公司、杭州萧**限公司、杭州鑫**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认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杭州萧**限公司、杭州萧**限公司、杭州鑫**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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