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7月28日,杭州鑫**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杭州萧**限公司、杭州萧**限公司、杭州鑫**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杭州鑫**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裁定杭州萧**限公司、杭州萧**限公司、杭州鑫**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认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杭州萧**限公司、杭州萧**限公司、杭州鑫**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