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江阴市**限公司与江苏麒**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江**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澄青商初字第001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裁定受理江苏麒**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澄青商初字第001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