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南通东**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2)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南通东**限公司应向郑*支付工资4690元。因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通东**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南通东**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469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郑*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郑*,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南通东**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郑*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南通东**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于2015年7月6日裁定受理无锡市**有限公司申请南通东**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郑**在该破产清算案中依法申报案涉债权。

上述事实,有本院作出的(2015)港商破字第00001-1号民事裁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郑*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南通东**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南通东**限公司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南通东**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被执行人南通东**限公司因资不抵债已被他人申请破产清算,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本案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鉴于申请执行人郑*所享有的案涉债权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郑*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港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是否宣告被执行人南通东**限公司破产事项确定,且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郑*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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