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预立案审查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宁波**限公司(以下简称煜成公司)破产清算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煜成公司送达相关材料,公告向其进行送达。煜成公司未在公告期满后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煜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18日,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天潭村,注册登记在宁波市**慈溪分局,注册资本5000万元。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煜成公司尚欠新**司到期债权3580153.51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等,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新**司未受清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司对被申请人煜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受清偿,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被申请人煜成公司住所地位于慈溪市周巷镇,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宁波**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