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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限公司生态园支行与温州市**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21日,温州**限公司生态园支行以温州市**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温州市**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向温州市**限公司公告送达了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副本,被申请人温州市**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革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380万元,登记机关是温州市**龙湾分局,投资人为季绍深、季**。2014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4)温*初字第537、538号民事判决书,各判决温州市**限公司支付温州**限公司状元支行(现已更名为温州**限公司生态园支行)借款本金492973.74元及利息、7393744.75元及利息。之后温州**限公司状元支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4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2014)温*开执民字第906-1、907号执行裁定书,载明被执行人温州市**限公司所有的浙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奥德赛牌一辆、浙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尼桑牌一辆、浙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梅**-奔驰牌一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目前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温州市**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温州工业园区镇江路10号的土地及设备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该土地及设备正在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温州亿**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开发区滨海园区十二路758号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该房产设有抵押,目前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温州亿**限公司所有的长安牌号牌为C0F003一辆、江淮牌号为浙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一辆、五菱牌号牌为浙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一辆、跃进牌号牌为浙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一辆、跃进牌号牌为浙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一辆、福田牌号牌为浙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一辆及东风牌号牌为浙C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一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目前暂不宜处置,经申请人温州**限公司状元支行同意,本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温州**限公司生态园支行是温州市**限公司的债权人,申请人的主体适格,但目前温州市**限公司财产尚未成功处置,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尚未完毕,不能确定温州市**限公司资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完毕后温州市**限公司仍无法清偿债务,温州**限公司生态园支行作为债权人可另行申请对温州市**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另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u0026ldquo;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u0026rdquo;温州**限公司生态园支行也可另行建议执行部门移送破产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对温州**限公司生态园支行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温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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