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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温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25日,申请人陈**本院申请对温州**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5年11月6日,申请人陈**本院申请撤回对温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述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对温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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