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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瑞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潘**与被执行**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435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械有限公司应偿还货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待计算)。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现被执行人瑞安**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执民字第48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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