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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有限公司与章光务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10日,申请人章光务以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通知了被申请人亨**公司。被申请人亨**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亨**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25日,注册资本505万元,登记注册股东两人,分别为:史**,投资额355万元,投资比例70.297%;金林花,投资额150万元,投资比例29.703%。被申请人亨**公司未参加2013年、2014年企业年检,现已停止生产经营。

截止2015年8月10日,本院受理的以被申请人亨**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尚有4件未执行完毕,执行不能金额4423250元,其中申请人章光务对被申请人亨**公司享有债权30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章光务系被申请人亨**公司的债权人,现被申请人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故申请人章光务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人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被申请人亨**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主体适格;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申请其破产清算的案件应由本院管辖。综上,申请人章光务申请被申请人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受理章光务对浙江**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浙江天平**责任公司温州分所为浙江**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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