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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与嘉善**限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21日,申请人邵**以被申请人嘉善**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全部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另本院执行局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作了破产移送。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人邵**对被申请人嘉善**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358万元(不含代垫诉讼费,2015嘉善商初字第59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已停业,至2015年8月28日止,被申请人存有待执行案件42件,合计债务约4780万元,另欠44名工人工资39万余元。被申请人在浙江省**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企业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嘉善**限公司为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被申请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邵**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且被申请人注册地为嘉善县,破产案件应由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邵**对嘉善**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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