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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开发区赵**建筑机械租赁站与杭州**开发区远通建筑机械租赁站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开发区远通建筑机械租赁站、杭州**开发区赵**建筑机械租赁站以债务人浙江耀**限公司的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法定的宣告破产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江耀**限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两申请人虽提供了被申请人浙江耀**限公司的部分执行案件信息,但并未提供被申请人浙江耀**限公司的资产状况,被申请人的资产不清,资不抵债证据不足,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开发区远通建筑机械租赁站、杭州**开发区赵**建筑机械租赁站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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