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永嘉县**限公司与陈华东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16日,申请人陈华东以被申请人永嘉县**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永嘉县**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永嘉县**限公司。被申请人永嘉县**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土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9日,登记注册股东七人,为:陈**、吴**、夏**、徐**、徐**、章**、张**。被申请人**土有限公司未参加2013、2014年度工商年检。

被申请人**土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陈**货款531669.75元,经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土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支付,但被申请人**土有限公司拒不支付。经永嘉县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土有限公司仅支付5万元,因被申请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系被申请人**土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现被申请人**土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陈**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人**土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被申请人**土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主体适格;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申请其破产清算的案件应由本院管辖。综上,申请人陈**申请被申请人**土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受理陈华东对永嘉县**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浙江**事务所为永嘉县**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