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预立案审查平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申请对慈溪**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司)破产清算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9月2日通知了三**司。三**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三**司成立于1996年1月17日,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大湾村(胜山镇工业区),注册登记在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460万元。根据生效民事调解书,三**司尚欠平安银行到期债务5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经法院强制执行后,至今平安银行未受清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对被申请人三**司享有到期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受清偿,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且被申请人三**司自认已资不抵债。被申请人三**司住所地位于慈溪市胜山镇大湾村(胜山镇工业区),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平安银行**慈溪支行对慈溪**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