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佳**有限公司与江苏麒**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上海佳**有限公司与江苏麒**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0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裁定受理江苏麒**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本院已裁定受理江苏麒**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泰商初字第013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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