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9月16日,杭州**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根据申请人杭州**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申请人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5月27日在杭州市**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从事经销:建材、金属制品、钢材、建筑防水材料、水泥制品、橡胶制品、电线电缆、管道、阀门、厨房用具、玻璃制品、电机产品、消防设备、日用百货、卫生洁具、床上用品、酒店用品、音响设备、包装材料、计算机软硬件、办公耗材、通信器材、办公用品、照明电器、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燃料油等业务。申请人因内部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投资战略失误致使出现财务危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目前已停止生产经营。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申请人截至2015年2月28日的负债总额5186675.74元。公司现金流量表显示,申请人截至2014年12月末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余额5540.61元,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杭州**限公司为企业法人,具备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的核准登记机关为杭州市**萧山分局,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杭州**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