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9月16日,杭州林**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根据申请人杭州林海雾都度假**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1月19日在杭州市**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农业观光服务,垂钓服务。申请人因内部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投资战略失误致使出现财务危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目前已停止生产经营。截至2015年2月28日,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申请人资产总额17302180.59元,负债总额27000978.68元,净资产-9698798.0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林**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的核准登记机关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杭州林**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