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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16日,杭州**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根据申请人**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申请人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4月28日在杭州市**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旅游度假;餐饮、住宿投资及开发;高新农业、景观房产开发。申请人因内部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投资战略失误出现财务危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有多家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目前申请人已停止经营。截至2015年2月28日,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申请人资产总额927059364.90元,负债总额1017354988.70元,净资产-90295623.8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限公司为企业法人,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的核准登记机关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杭州**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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