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蔡**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蔡**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瑞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蔡**撤回对瑞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浙江泰**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浙江登**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杭州南**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杭州**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杭州林**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长兴县**有限公司与某某某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温州**有限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平湖**有限公司与某某某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限公司与诸暨大**限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绍兴市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