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温州**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一案中,申请人2015年9月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申请人刘**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刘**撤回对被申请人温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