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中**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20日,申请人浙江中**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人浙江中**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9月22日在浙江省**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号为331021000005371,公司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浙江中捷**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被本院裁定破产重整),投资比例100%;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经营)。据申请人申报材料载明截止2014年9月30日,申请人资产为合计人民币72,289,067.09元,主要资产为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负债合计人民币178,023,668.50元,主要负债为工程欠款、借款等;公司净资产-105,734,601.41元。公司在册职工2人,截止2015年9月30日,公司应付职工薪酬计人民币8464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中**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法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浙江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