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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化气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一案中,申请**化气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以企业采用改制的方式完成债权债务清算和职工身份置换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化气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化气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申请**化气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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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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