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9月16日,杭州**限公司以其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根据申请人杭州**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申请人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2月14日在杭州市**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制造加工:工程机械,五金配件。申请人因内部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投资战略失误致使出现财务危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目前申请人已停止生产经营。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申请人截至2015年2月28日的负债总额11125600元。公司现金流量表显示,申请人截至2015年7月末的现金余额285.75元,净增加额-8682.57元,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限公司为企业法人,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的核准登记机关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目前申请人已停止生产经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杭州**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