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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百会公司)因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5)天破(预)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原审法院不予受理金**公司的破产还债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金**公司的破产还债案件,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金**公司不服原裁定,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金**公司的破产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原审法院严重违反程序,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不能作实体审查,更不能对实体问题进行认定。而原审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认定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超越了形式审查范围,不当剥夺了金**公司的诉权。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金**公司提交的包括财务状况说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债权清册、债务清册、资金状况说明、审计报告在内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企业破产法》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于企业破产的要求,依法应当予以受理。根据金**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金**公司经审计的财务状况为:资产总额1052407.51元,总负债25480958.55元,净资产为-24428551.04元,已严重资不抵债。且金**公司于2015年3月开始停业,已无任何经营收入,同时部分债务仍在持续产生,无任何盈利能力,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不利于保护债权人、金**公司及其员工的利益。金**公司停业后,在无任何营业收入情况下如不尽快进入破产程序对资产进行变现,现有资产将进一步折旧贬值,原有债务数额也会继续增加,对债权人后续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因金**公司无力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房屋租金,相关债权人随时可能处置金**公司的资产,侵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金**公司已初步制定了员工安置方案并提交给原审法院,如不能尽快进入破产程序,金**公司将无法按照员工安置方案将资产变现并对员工进行补偿,员工权益将持续无法获得保障,容易引发群体性时间,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根据金**公司提交的湖南湘军**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湖南湘军**责任公司审计了金**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5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5年3月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截至基准日2015年3月31日,金**公司的资产总计为1052407.51元,负债总计为25480958.55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4428551.04元。其中负债中的应付账款为3289319.18元,预收账款(主要为充值IC卡余额)10441384.50元,其他应付款为10372501.46元,应交税费1377753.41元。金**公司于2015年3月开始停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本案中,根据金**公司提供的湖南湘军**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在2015年3月停业后已无经营能力,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金**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原审法院不予受理金**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金**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5)天破(预)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湖南省长沙市天**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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