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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份有限公司与常州**有限公司、常州**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常州**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商初字第02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被上诉人江苏省**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商初字第021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苏省**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江苏省**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江苏省**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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