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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虎**限公司与潘**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虎**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潘**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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