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青岛中**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黄*初字第80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801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工商、房产部门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查,被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案经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7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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