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仁**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安市**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浙江仁**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浙江仁**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瑞安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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