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浙江正**司以公司投资经营决策失误,负担大量银行贷款,企业经营陷入困境,自2014年初停止生产经营,至今无力恢复生产经营、偿还债务为由,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初步查明:浙江**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1月4日,注册资本伍*叁佰陆拾捌万元。经营范围为汽车、摩托车配件(发动机除外),机电五金,机械与手拖变型机,工业用化工原料和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厨房用具,炊具,不锈钢制品,家用电器,健身器材,旅游休闲用品,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折叠行李车,电动三轮车,沙滩车(汽车、摩托车除外),电动工具,园林工具制造、加工,电瓶、金属材料(危险物品除外),建材销售,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禁止的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方可经营)。由于投资问题、对外负债较多,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且已停产,不能清偿债权人到期债务,且有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破产清算条件,故浙江**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受理浙江**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浙江**事务所、浙江**事务所为管理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