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市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绍兴市诚茂丽都房地**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收到破产申请书。破产申请书表明,该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申请法院破产清算。

本院初步查明,申请人绍兴市诚茂丽都房地**限公司系浙江省**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现已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本院按竞争方式选定规则,选取北京市金*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为绍兴市诚茂丽都房地**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绍兴市诚茂丽都房地**限公司作为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并提交了财务评估报告、股东同意破产清算的决定书及职工安置情况说明等。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1、受理绍兴市诚茂丽都房地**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指定北京市金*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为绍兴市诚茂丽都房地**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