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9月16日,浙江泰**限公司以其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根据申请人**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1995年4月5日在杭州市**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主要从事生产、研发、经销:集成房屋、节能墙板、节能门窗及配件;自产产品的出口及自用产品的进口业务;经销:环保节能设备、建材、五金、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钢结构制作与安装。申请人因内部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投资战略失误致使出现财务危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目前已停止生产经营,有多家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截至2015年2月28日,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申请人负债总额31701156.57元;公司现金流量表显示,申请人截至2014年12月末的现金余额739306.32元,净增加额-198352.60元,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浙江泰**限公司为企业法人,具备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的核准登记机关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目前申请人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浙江泰**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