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吴江**有限公司、嘉兴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王**与被告吴*新永联**公司、被告嘉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盛民初字第0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吴*新永联**公司、嘉兴市**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05400元,执行费用42454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为吴江**有限公司、嘉兴市**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有多起,其中嘉兴市**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3月31日,以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嘉兴**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5年4月13日,嘉兴**民法院立案受理。另查,债权人吴江**造厂向本院申请对吴江**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于2015年9月1日裁定受理。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民事裁定书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为吴江**有限公司、嘉兴市**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有多起,现本案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处理,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37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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