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4年7月23日,本溪**工业公司以亏损严重、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人本溪**工业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其公司所有的房产、土地实际价值经不同机构评估,评估价值差异较大,尚无法确定现有资产达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程度,应待对其资产进行最终评定后,决定是否进行破产程序,故向本院提出退出破产程序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本溪**工业公司的财产最终价值尚未确定,且申请人本溪**工业公司现申请退出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本溪**工业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本溪**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