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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兴**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兴**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为由向我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兴**司系1994年6月30日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学城海鹰路5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证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6年10月30日,兴**司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2005年度企业年检被北京市**丰台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8年7月9日,中磊会**责任公司北京分所出具了中磊京专审字[2008]第18号《关于北京兴**限公司资产清查的审计报告》,清查结果为:2007年7月31日,兴**司资产总额为14961765.65元,负债总额为17413619.61元,所有者权益为-2451853.96元。2007年12月18日,兴**司股东会通过《北京兴**限公司二○○七年度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同意兴**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08年11月26日,中磊会**责任公司北京分所又出具了《关于北京兴**限公司资产清查的审计报告的补充说明》,称兴**司从资产清查至今,一直处于停业状态,中磊京专审字[2008]第18号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资产状况几乎无变化,仍处于资不抵债状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除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外,还应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其他材料。本案中,兴**司所提交的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只能反映截止2008年11月26日兴**司的财务状况,且其向法院提交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均不完整,有关对外债权债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兴**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无法查明兴**司目前的财务状况,不能认定其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经本院多次要求,兴**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综上,兴**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北京兴**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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