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我院受理的天津**器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2015年8月1日,申请人天津**器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天津**器公司(天津**关厂)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申请人对债务人天津**器公司(天津**关厂)财产进行破产清算,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器公司(天津**关厂)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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