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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英**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3月21日,申请人北**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英**公司于2002年10月9日在北京**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实收资本为500万元,其中知识产权出资为165.66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地为北京市**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A座三层330室,其股东为宏大化纤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1日,英**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英**公司出具的天职业字[2014]5117号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载明:截至2013年12月31日,英**公司资产总额为372234.98元,负债总额为1576588.37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204353.3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案系英**公司作为债务人企业申请破产清算,现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受理北京英**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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