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4年7月23日,本溪市**材料厂以亏损严重、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裁定受理,并指定本溪市**材料厂破产清算组为管理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人本溪市长白水泥包装材料厂破产清算组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该公司有部分债权、债务须进一步核定,应待核定后再决定是否进入破产程序,故向本院退出破产程序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本溪市**材料厂的债权、债务尚待确定,且本溪市**材料厂破产清算组现申请退出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本溪市长白水泥包装材料厂破产清算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本溪**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