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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三**限公司因与周**、鞠**借款合同纠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大连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海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合初第9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0)长执字第16-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胡*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张*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连三**限公司管理人称,大连三**限公司在2008年被其债权人庄河**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4日作出了(2008)庄*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庄河**总公司申请大连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庄河市人民法院受理大连三**限公司破产后,长**民法院对周**诉大连三**限公司、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判决,并在判决后对大连**务公司的部分财产进行了执行。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长**民法院对周**诉连三通汽车**公司、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和执行均违反了破产法十六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相关法律规定。请求长**民法院撤销(2008)长民合初第9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0)长执字第16-1号执行裁定书,将大连三**限公司已被执行的财产执行回转,将案件移送庄河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08年10月24日,庄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庄河**总公司申请大连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07年12月21日,本院受理周**诉大连三**限公司、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开庭前本院传票传唤大连三**限公司、鞠**开庭,大连三**限公司、鞠**签收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09年10月26日,周**诉大连三**限公司、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如下判决:一、被告大连三**限公司(原大连河**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周**受让债权人民币320万元以及借款利息(自2004年3月25日起计息至借款付清时止,按月利率5.7525‰计算);二、被告鞠**在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本院向大连三**限公司、鞠**送达了(2008)长民合初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二被告进行了签收。大连三**限公司、鞠**在本院传唤开庭后、民事判决书生效前均未向本院提供相关材料或说明庄河市人民法院受理大连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09年11月23日,申请人周**申请本院执行被申请人大连三**限公司、鞠**在诉讼中被查封的财产,本院受理后,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本院在辽宁法制报进行公告送达,并将公告张贴于大连三**限公司所在的厂房门上。因二被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履行,本院对诉讼中查封的房屋、土地进行了评估、拍卖。2010年2月24日,本院将拍卖所得款项交付申请人周**,已执行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周**诉大连三**限公司、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前,庄河市人民法院受理大连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在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的情形,故大连三**限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撤销长海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合初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09年11月23日,周**申请本院执行大连三**限公司、鞠**在诉讼中被查封的财产,本院受理后进行公告要求大连三**限公司、鞠**履行给付义务,二被申请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也未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视为放弃其权利,故大连三**限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撤销(2010)长执字第16-1号执行裁定书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大连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大连三**限公司管理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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