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比欧西**限公司诉上海**限公司等仲裁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上海比欧西**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限公司、上海**限公司、上海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国国**裁委员会于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2015)中**仲京(沪)裁字第06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比欧西**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返还租赁的一套低温制氮机装置(具体见设备清单);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4,5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018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三被执行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为由,向上海**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上海**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浦**(商)破字第3-1号、4-1号、5-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三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还作出了(2015)浦**(商)破字第3-3号、4-3号、5-3号民事决定书,指定上海**事务所为上述三被执行人的管理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上海**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了本案三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中国国**裁委员会(2015)中**仲京(沪)裁字第066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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