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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16日,杭金**有限公司以其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根据申请人杭金衢江南**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申请人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11月5日在杭州市**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高等级公路综合开发、经营。截至2015年2月28日,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申请人资产总额3580万元,负债总额1080万元,净资产2500万元。申请人作为浙江登**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无独立场所、职工,申请人与各关联公司内部的往来款项没定期核对,内部往来款项很少有核对一致,差额巨大,各单位之间经济行为权责划分不清,各企业单独报表数据已不能真实反映其真实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根据前期资产评估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2月28日,各关联公司的总资产5882394872.21元,总负债7860358777.24元,净资产-1977963905.03元。浙江登**限公司等关联企业均已丧失清偿能力,现均已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金衢江南**公司为企业法人,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的核准登记机关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杭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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