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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限公司破产清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15日,敦化吉祥木业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人敦化吉祥**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星火街18号,工商登记机关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结果企业资产总额为33260254.41元,负债总额为62714600元,净资产-29454345.59元,资产负债率188.55%。2011公司停产至今,职工均已解除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敦化吉祥**公司工商登记机关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属于本院管辖。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破产申请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属于破产适格主体。从审计结果看公司资产负债率188.55%,具备破产原因。综上,申请人敦化吉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敦化吉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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