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保证人:浙江**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封荣,该公司董事长。
保证人: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陶**,该公司执行董事。
保证人:浙江**限公司。住所地: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柯西服装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严*,该公司董事长。
保证人:浙江**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朝晖路90号(新198号)118房。
法定代表人:陶**,该公司董事长。
保证人:浙江江**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北工业园区凤林路426号。
法定代表人:陶**,该公司董事长。
保证人:浙江**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严海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保证人:浙江方**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公元大厦南楼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董事长。
保证人:绍兴**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安昌镇东昌村)。
法定代表人:操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保证人:陶**,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岩街道新未庄越都名府府中园1区7号。
保证人:严*,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岩街道新未庄越都名府府中园1区7号。
上述被告及保证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滕**、蔡**,浙江**事务所律师。
案由:企业之间借款纠纷
原告绍兴**限公司与被告浙**限公司发生企业之间借贷关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浙**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浙江江**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外人浙江**限公司、浙江江**限公司、浙江**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浙江方**限公司、浙江**限公司、绍兴**限公司、陶**、严*自愿为被告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限公司立即归还给原告绍兴**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
二、被告浙江江**限公司及浙江**限公司、浙江江**限公司、浙江**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浙江方**限公司、浙江**限公司、绍兴**限公司、陶**、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绍兴**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9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5900元,由被告浙**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迳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次调解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