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合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新富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合康**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合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合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五十元、保全费二千九百二十元,由原告北京**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长郭**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